规章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1-01-13 点击次数: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水电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和生活用水用电,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 水电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的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水电管理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学校水电建设总体规划。

(三)审核学校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四)审批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核定学校水电用户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六)审批学校水电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七)审批学校水电经费指标及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四条 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水电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后勤管理处分管水电工作的副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相关人员及学校各单位的水电管理员组成。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实施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二)负责学校水电指标的制订、调配与管理,以及负责对校内各部门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奖惩。

(三)负责对学校各单位节水节电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学校所属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制定。

(五)负责对水电管理部门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负责学校水电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后勤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参与学校供水、供电的规划和改造工作。

(二)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建筑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参与校内各类水电设施安装、改造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

(四)负责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及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水电设施安全运行,正常供应。

(五)负责拟定学校节水节电技术改造方案,制定水电设备、管网的维护及更新方案。

(六)及时通报用水用电情况。

(七)完成学校水电计量及收费工作,负责水电报表的统计及资料归档工作。

(八)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负责校园内所有水电用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负责水电安全和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学校水电用户、公共场所的水电安全进行检查和稽查,消除水电安全隐患。

(十)负责对教学、科研、办公等水电使用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领导为本单位水电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下达的本单位水电工作目标任务。各单位指定一名水电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水电指标管理和水电计量确认、缴费等工作。

第三章 水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七条 校内用水用电单位及个人均应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立户手续,签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并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装水电计量仪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装表计量,无表用户不得用水用电。校内非经营性单位的水电计量仪表安装及维护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安装及维护费用自理。

第八条 外来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一律安装IC卡预付费电表,先交费、后用电。

第九条 凡水电计量仪表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修,后勤管理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移动水电计量仪表。

第十一条 校内各类建设、维修工程的用电,在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管理部门通知施工单位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水电费结算手续,并由后勤管理处出具相关水电计量仪表拆除证明。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水电费用结算情况进行工程结算,水电费未交清者,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完成水电计量表的安装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水电用户档案。

第十三条 严禁水电用户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第四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十四条 表计管理

(一)水电计量表及其附件的购置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二)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日)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功率、倍率及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收取水电费。

(三)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由用户赔偿或承担维修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计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表计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申请鉴定期间,用户应先按抄表水电量如期交纳水电费用。

(五)计量表计经校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校验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时间计算。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水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表水电量如期交纳水电费用。

(六)计量表计安装、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安装、接线的差额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安装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计量表计倍率与实际不符的,按实际倍率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按抄表水电量如期交纳水电费用。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收取水电费的唯一机构,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取水电费。

第十六条 水电价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水电价格标准,学校执行的水电价格由后勤管理处报请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水电费收取范围

(一)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水电费。

(二)单位或个人在校内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的水电费。

(三)校内各类建设及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水电费。

(四)校内外经营服务单位及门面经营户的水电费。

(五)在教室或公共场所举办带有经营性的活动或项目产生的水电费。

(六)学校各单位超出学校定额部分的水电费。

(七)学校各楼栋门卫值班室、学生会办公室等超出学校定额部分的水电费。

(八)学生公寓的水电费。

第十八条 水电费收取

(一)校内门面经营户一律安装IC卡表实行水电费预售制。

(二)学校各楼栋门卫值班室、学生会办公室等功能用房每月配送电量为50度,配送水量为2/月(按房间配送,房间内没有水的不配送)。每月节约的水电量可以留用,超过部分需缴纳水电费。

(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外来施工单位按表计收费。

(四)在无法单独计量的教室及公共场所举办的带有经营性的活动或项目,参照用电设备的功率和使用时间,按举办活动或项目次数收费。

(五)因用户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计量仪表计量不准的,其损失由用户承担,水电计量仪表不准期间的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水电用量最高月份计算。造成水电浪费的,由用户承担所有浪费的水电费。

(六)基建和维修工程使用的水电,安装预付式水电表计量,实行水电费预售制。无法装表计量的维修工程由审计处进行水电单列结算。没有进行单列结算的则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水电费,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水电费收取比例为工程总造价的1.5%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水电费收取比例为工程总造价的2%

(七)单位或个人科研项目使用的水电费从科研经费中列支,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一)水电价格由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学校计划财务处建立水电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与长沙市电力局和长沙市自来水公司的往来票据的核对工作,并报学校水电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后勤管理处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考核制度。

(四)后勤管理处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水电表每两个月抄表一次。

(五)所有用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缴后仍未缴纳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后勤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终止供水供电。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将水电定额分配到学校各单位(部门),逐步推行单位(部门)用水用电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将加强管理,定期通报各单位水电用量情况;经常进行用水用电情况巡查,发现浪费行为坚决制止,并告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节约用水用电工作,加强本单位用水用电管理,做到科学计划、合理控制;加强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形成良好的节约风气,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用水用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不规范、不安全的用水用电行为和浪费水电的行为。严格禁止事企不分或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缴水电费等现象,如经查实,除加倍收取逃缴的水电费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自然光线比较强的情况下,办公、教学、生产、经营、餐饮等场所少开启或不得开启照明灯;使用照明灯时,必须按需开启,做到人走灯熄,减少无效照明,杜绝“长明灯”;使用水龙头后应及时关闭,杜绝“长流水”。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需要经批准外,夏季最高气温低于26℃(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低气温高于10℃时,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开启空调。使用空调的场所,要关闭门窗,夏季空调温度应设置在26℃以上,冬季空调温度应设置在18℃以下。办公室、教室或实验室长时间无人时应关闭空调。为节约能源,上午上班半小时后开启空调,中午、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第二十六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使用空调夜宿在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场所。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生产等仪器设备,在非使用期间,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水阀。校内景观灯应控制开关时间。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办公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等,严禁在办公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煮饭、做菜。

第二十九条 大力推广水电节能新技术。基建、维修、维护等项目,应设计、使用节电、节水设备、设施,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产品。

第三十条 新增空调或电热设备必须到后勤管理处水电服务部门办理新增手续,并报学校水电节能办公室审批。空调电源线路应由水电服务部门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安装空调电源线路。

第三十一条 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单位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后勤管理处对学校现有空调及时进行核对和清查,各部门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空调或电热设备需移位的,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迁移手续。

第六章 水电指标核定和收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均实行水电定额管理。每年年初,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将上年的在职教职工人数、学生数、教学、科研和实验等情况提供给学校水电管理工作办公室,由水电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变动情况对水电指标进行调整,报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给各单位包干使用,由各单位自行管理,超额自负,节约提留。

第三十四条 暂时不能独立计量的行政办公、教学及科研单位,由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比例协调定额指标。

第三十五条 水电指标的核定以保证定额单位正常办公、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需求为基本原则。各单位年度水电指标下达后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自负。水电定额指标的测算及指标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各二级单位所核定的水电定额指标,除临时增减项目,经审核做相应增减外,原则上当年不调整,确需调整的在下一年度进行。

第七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后勤管理处批准,不得私自在学校内的水电管网上进行接水、接电施工。

第三十八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施工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管理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后期不予供水、供电。

第三十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时,需由后勤管理处水电服务部门参与验收,并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三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条 工程施工期间,安装、新增、转移、拆除水电设备需有后勤管理处水电服务部门参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凡人为造成的水电设施损坏,视情况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第八章 水电供应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学校重大活动的水电正常供应,活动承办单位须于活动开始前15天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向市供水供电部门申办保供手续。

第四十三条 出现供电系统主要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拉闸限电等情况时,后勤管理处应采取积极措施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保证教学等重点场所的供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汇报。

第四十四条 如遇外线高压故障,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启用备供线路保证重点场所供电,并及时向供电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尽快抢修,同时向校内用户通报情况。

第四十五条 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计划停水、停电,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如遇校内供水、供电管网故障抢修停水、停电,各用户应自行管理各自的用水用电设备,防止发生水电事故。

第四十六条 因校内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7天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后勤管理处视停水、停电的范围及影响程度,按相应程序给予答复,并在学校主要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教学、科研、生活等部门应预先通知。

第九章 违规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违约欠费处理办法

(一)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后勤管理处水电服务部门送达《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水电费催缴通知单》之日起计算,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2‰计收。

(二)后勤管理处水电服务部门应向欠费用户送达《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水电费催缴通知单》,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15天经催缴仍不缴纳水电费的,水电服务部门可开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确保水电费回收。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水用电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网上私自接水接电。

(二)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三)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表计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五)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六)私自移动水电表位置。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四十九条 违规用水用电行为的处理

(一)违规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后勤管理处水电服务部门应予以制止,并开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停水停电通知单》,当场终止供水供电。

(二)违规用水按用水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费,违规用电按私接设备功率及使用时间追补电费。违规使用水电除按规定追补水电费外,同时还须缴纳三倍以上的违约金。

(三)违规用水用电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六个月计算追补水电费并收三倍以上的违约金,每日违规时间按12小时计算。

(四)对拒绝承担违规用水用电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因违规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违规者应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规用水用电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规者赔偿损失。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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