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4〕1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各增量配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结合我省居民阶梯电价等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现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
居民阶梯电价实行范围为全省由供电企业(含地方供电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城乡居民用电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城乡居民自建房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中属于多层多套且实际多户居住的,可按实际分户装表,分别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二、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电价
(一)分档电量
第一档电量为200千瓦时及以内。第二、三档电量分季节,春秋季(3、4、5、9、10、11月)第二档电量为超过200千瓦时—35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350千瓦时以上;冬夏季(1、2、6、7、8、12月)第二档电量为超过200千瓦时—45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450千瓦时以上。
(二)分档电价
第一档电量以内,基准电价按我省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其中不满1千伏居民用户基准电价为0.588元/千瓦时);第二档电量区间,在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在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对尚未由供电企业实行“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小区(宿舍)等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在居民用户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6元;对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含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在居民用户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46元。
三、加大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力度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要按照我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住宅小区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439号)精神,科学制定存量居民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方案,加快改造进度,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改造费用不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电企业因此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运营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成本,择机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新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要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建设,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执行阶梯电价制度。
四、实行“一户多人口”用电价格政策
(一)家庭人口五人及以上且未将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居民用户,可持户口簿、居住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电力营业厅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业务,户口簿、居住证、房产证地址应与用电地址一致。经供电公司核实确认后,该居民用户次月起第一档居民阶梯电量基数每月增加100千瓦时。
(二)使用户口簿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业务的,有效期为两年;使用户口簿和居住证办理的,有效期以最先到期的居住证有效期为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前,用户可携带相关证件申请政策延期,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执行。个人不得在不同住宅重复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业务。
五、落实低收入家庭居民优惠电价政策
对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户”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户”家庭每户每月免费10千瓦时。供电企业以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户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户数据为依据进行减免;免费用电量纳入第一档分档电量。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