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8-10-09 点击次数: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规范和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业务管理,保护系统使用单位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使校园一卡通工作有章可循,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校园卡主要提供校内身份认证、宿舍门禁管理、餐厅等消费、信息查询、综合服务等各项功能。

第三条  学校在后勤处下设卡务中心,具体负责校园一卡通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包括校园卡的制作、发放、充值、挂失、解挂、补卡、注销,资金结算,业务咨询等。 

第四条  校园卡由卡务中心统一发行和管理。持有人、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的部门及商户必须遵守校园一卡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禁止商户收取现金。

第五条  学院各有关业务单位应配合卡务中心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支持,并对其向卡务中心提供的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校园卡只限申领人持有,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抵押。 所有合法持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下列条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一)持有并使用他人校园卡,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

(二)持有并使用他人校园卡,引发身份管理问题;

(三)故意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其安全运行;

(四)破解校园卡相关信息;

(五)仿冒和伪造校园卡。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七条  校园卡为非接触式CPU卡,按持卡对象分为三类: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三类校园卡均实行实名制,可记名挂失;其中,教工卡、学生卡具有消费、正式身份认证与综合服务管理功能,临时卡仅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

第八条  校园卡持卡对象、有效期及延期办法。

(一)教工卡持卡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教工卡有效期为教职工在校工作时间。

(二)学生卡持卡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学生卡有效期为学制时间或在校学习时间。

(三)临时卡持卡对象为各单位临聘人员、访问学者、国内外聘教师、短期来校讲学、公务、进修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临时卡有效期为按合同等规定的在校工作或学习培训时间。

(四)校园卡延期办理的具体办法如下。

1. 延期毕业的学生校园卡延期以教务处提供的信息为主要依据,由该持卡人提供由教务处及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延期毕业证明,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卡务中心办理延期。

2. 非学生的各类人员校园卡延期以所属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主要依据,由持卡人提供经所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延期证明,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卡务中心办理延期。

第九条  校园卡办理、发放办法。

(一)在职在岗教职工办理教工卡,由人事处负责提供教职工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号、所在部门、联系电话和数码照片等。同时,按照统一的格式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至卡务中心。卡务中心完成批量制卡后,各部门负责统一领取并发放。

离退休职工办理教工卡,由人事处负责提供离退休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号、所在部门等,同时,按照统一的格式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至卡务中心。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

(二)学生集中办理学生卡,由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入学年份和数码照片等。同时,按照统一的格式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至卡务中心。卡务中心完成批量制卡后,各学院负责统一领取发放。

(三)新生办理校园卡,由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和入学年份等。同时,按照统一的格式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至卡务中心。卡务中心完成批量制卡后,各学院负责统一领取发放。

(四)临时人员办理临时卡须由所在部门提供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其中批量制作临时卡的,需由相关部门提交完整信息,卡务中心完成批量制卡后,各使用单位负责统一领取发放。

(五)教师和学生初次未能集中办理校园卡,可携带人事处、教务处等主管部门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登记个人信息并采集照片。卡务中心完成零星校园卡制作后,由持卡人领取。

(六)教工卡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工号、部门和照片等信息;学生卡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学号、学院、班级和照片等信息;临时卡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工号、部门等信息。

(七)学生学籍变动和教职工人事变动时,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卡务中心进行数据更新,保证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八)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持卡人身份变更时,应重新办理与新身份相对应的卡,原身份对应的校园卡即终止使用。

(九)对批量办卡但未来校报到新生的校园卡,由所在二级学院核对无误后在学生报到后半个月内返回至卡务中心统一销户。未及时办理销户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和造成的损失由各学院自行承担。

第十条  校园卡挂失、解挂、解冻、补办规定。

(一)校园卡如遗失应及时挂失,可通过手机应用APP客户端、校内自助圈存机、自助补卡终端机挂失。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校园卡挂失期间,如找回原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现场办理解挂手续。解挂后,原卡可继续使用。

(三)由于系统技术故障或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卡务中心办理解冻手续。

 

(四)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教工卡和临时卡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申请补办,同时使用卡余额交纳校园卡工本费20元,原卡余额扣除补卡工本费后转入补办的新卡内。学生卡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补卡终端机上自助补卡,同时使用卡余额交纳校园卡工本费20元,原卡余额扣除补卡工本费后转入补办的新卡内。

  (五)为了保护持卡人权益,卡务中心不受理无证解挂、解冻及补卡业务。

第十一条    校园卡销户规定。

(一)教职工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由卡务中心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名单办理注销。

(二)毕业生离校集体办理注销手续,校园卡务中心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完整毕业生信息(含学号、姓名、学院、班级等)办理注销。

(三)临时卡用户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由卡务中心根据临时人员变动情况或申请办卡时约定的使用期限办理注销。

(四)校园卡在有效期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使用时,持卡人所在部门需出具证明,由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销户。

(五)校园卡销户时,卡内余额一般由持卡人消费完毕,不办理退款业务。

第十二条  校园卡可在安装有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其身份识别功能,但功能的使用受各子系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约束。

第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有“两密一限”功能,即“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消费限额”保护措施。

(一)查询密码是校园卡在进行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及挂失时所用的密码。

(二)消费密码是在圈存转账充值、消费时所使用的密码。

(三)消费限额是指为保障持卡人的卡内资金安全,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每笔消费额超过一定额度时必须输入消费密码,每天的累计消费额大于一定额度时必须输入消费密码。消费限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充值,后消费。

第十五条  校园卡使用自助设施充值。持卡人自助充值时,可通过完美校园手机APP客户端实现微信、支付宝转账充值,或在圈存机上将与校园卡绑定的银行卡上资金划转到对应校园卡上,实现校园卡充值。

第十六条  遗失校园卡的管理。

(一)遗失校园卡的处理工作由卡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个人在捡到他人校园卡时,  应通过手机APP进行登记,并及时将拾获的校园卡送交卡务中心。

(三)卡务中心收到拾获的校园卡后,及时将遗失校园卡的信息登记到校园一卡通系统中,以供用户查询。

第三章  商户管理与结算

第十七条  经申请同意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费用、定期与后勤财务科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单位或实体均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以及学校内需要通过校园卡收取各类管理性费用的单位,向卡务中心申请成为校园一卡通的商户。校园卡商户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学校所属商户;第二类为在校内经营非学校所属商户。

第十八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的开户、销户,须由卡务中心根据该商户的管理部门提供的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相关资料开设或撤销账户。在校内经营非学校所属商户须按照每台终端POS设备1500元缴纳设备押金,商户撤销时退还。

十九条  商户可通过商户管理部门或通过圈存终端查询自己的经营收入或收费等汇总情况。如有疑义,商户应向管理部门提出核实申请,由管理部门向卡务中心提出查询详细流水申请。

第二十条  商户管理部门和商户负责对所使用的相关设备进行保管、保养和维修。

(一)在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期间,各类设备由卡务中心负责统一调拨使用。各商户管理部门和商户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负责,并配合卡务中心开展资产管理与清查。

(二)商户使用的一卡通设备,如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需和厂商协调维修或更换;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学校或商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责任人追究责任与经济损失。

(三)未经学校统一列入学校一卡通系统建设范围的商户,对接入一卡通系统所需的各类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承担,相关设备属商户固定资产,不纳入校园一卡通项目的资产管理范围。

(四)因商户自身业务变更而需要的系统改造、工程维修等费用由商户自行负责,管理部门仅配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商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一)持卡人消费时,如发生收费人员多收取费用的情况,应办理退款。

(二)当因线路问题等突发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情况时,经查证后,商户应按照学校管理的相关流程进行退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商户应遵守卡务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按照使用规范进行操作,确保一卡通网络的畅通和所用设备的完好。

(一)商户收费人员应按照一卡通终端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培训要求,正确使用和操作POS机等终端设备,减少人为差错。

(二)商户收费人员不得为持卡人输入消费密码。

(三)在一卡通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商户不得采用脱机形式营业,脱机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商户自行承担。如发生网络故障,应及时报修。

(四)由于网络条件所限,不得已脱机使用的商户,应及时通知卡务中心并保证每日将交易流水上传至一卡通系统,凡属商户不及时通知或不及时上传交易流水而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负,造成持卡人损失,由商户负责赔偿。

(五)每个商户应有固定的一卡通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一卡通设备进行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一卡通系统。

(六)商户如违反相关规定,卡务中心有权要求商户纠正。

第二十三条  商户的撤销与变更。

商户的撤销须由卡务中心根据该商户的管理部门提供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相关资料办理。

商户变更可能涉及原商户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原商户结算、账户撤销及新商户账户设立等事项,因此在发生商户变更时,商户管理部门应先行申请撤销原商户,之后再申请设立新商户。

商户申请撤销后,各商户管理部门负责将一卡通设备归还卡务中心,由卡务中心统一保管,商户进行账务清算后方可离校。如果一卡通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需根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商户结算。

商户的管理部门在申请设立商户时须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以一卡通系统结算报表为准。商户管理部门应每月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每次须确认账务无误后方可报财务科结算。商户管理部门在对账过程中如有疑义,可向卡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卡务中心负责与商户管理部门核查账务。卡务中心每月初向后勤财务提供上月核对准确的校园一卡通系统结算报表和其他相关对账报表,各商户管理部门依据签字认可的系统结算报表到后勤财务结算,在结算时扣千分之五的POS机管理费。

第四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五条   一卡通网络是校园网中的独立专网,为保障一卡通网络和数据的安全,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任何设备与系统不得接入一卡通专网。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系统的安全,一卡通系统的设备只用于一卡通业务的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接入设备严禁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病毒的侵害。如违反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内业务系统,需要用校园卡进行身份识别的,应实现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

第二十八条  接入一卡通数据中心及专网的应用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和线路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一卡通系统平台、应用系统等和其所属终端设备(计算机、POS机、读卡器、通道机等设备)由卡务中心配合新开普公司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各应用子系统由使用部门管理,各使用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自觉爱护相关设施,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用户单位发现一卡通系统或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修给一卡通技术维护人员,卡务中心协调和督促技术维护人员及时维修。

第五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校园卡,涂改校园卡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若不上交恶意使用,造成持卡人损失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若遗忘密码,凭校园卡及有效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应对使用校园卡的一切行为负责,如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等所产生的疑义,持卡人可到校园卡务中心核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故意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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