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校实行分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公安消防机关工作责任划分体系,学校各层次责任关系分别为: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各科室各岗位的负责人为本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学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日常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校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全校范围内消防器材的配置、拆换、维修、保养工作。
第四条 学校根据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按规定维修、添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工会、团委及各学院(系、部)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 学校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科室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五)、确定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保卫处备案。
(六)、各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室外部分);统计数量、种类、位置;有消防给水设施的单位,还应配合保卫部门定期检查设施状况及蓄水、用水情况,并记录在案。
(七)、本部门、单位遇火警时动用过的灭火器和平时发现泄漏的灭火器,应及时书面报告保卫处申请更换。
第八条 学生宿舍区的消防安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区域。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应当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必须采取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电器,禁止违章接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九条 教学大楼、实验大楼、机房、体艺馆、图书馆、音乐厅等场所,是学校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学校将消防管理责任连同物业管理、治安管理责任一同赋予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关要求做好设施的值守、监控工作。各大楼内的相关设施的主管部门(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制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条 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和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向学校保卫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凡从事经营和建筑场所,应按消防安全要求,自费配购消防器材,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基建处应当会同保卫处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申报的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学校基建处应对施工现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集体宿舍、实行房改后的家属宿舍的住户必须服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自觉维护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学校消防安全部门必须及时清理违章建筑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出租房屋的消防工作由出租单位(人)负责,承租单位(人)应当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要有防范措施,要有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的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内各部门、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一)、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和建筑物上的避雷设施由学校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
(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保卫处负责;
(三)、配备到各部门、单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不准随便移动。
(四)、火灾报警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保卫处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学校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八条 消防报警控制室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班,坚守岗位,熟练掌握系统,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消防联动系统正常运行。值班人员应相对固定,进行过消防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重视学校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如有违反,将给予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赔偿,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将强制拆除或者消除,所需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单位有上述行为的,除对单位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赔偿,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重大火灾楼栋区域,学校对火灾单位,实施“一票否决权”,取消当年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长沙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防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