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流动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国条例)、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38号)的精神和要求,遵照《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6]278号《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具体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从即日起对我校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备案,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流动人口登记备案的范围
非我校教职工、学生,且在我校园内拟居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须到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2、登记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证明)、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
3、登记备案的流程
(1)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材料到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体育看台 3楼331室)进行登记备案,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
(2)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字,领取《居住证领取凭证》;
(4)社区民警受理之日起3天内,上门核实暂住地址,对材料齐全、信息无误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信息有误的,及时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向申办人说明原因;
(5)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
4、登记备案的责任要求
(1)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外来民工、经商户、临时工的管理,确定专人,建立登记名册,并及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出后三日内,须督促租赁人到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否则一经发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6]278号《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部门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30天不登记和报送居住信息的,或者登记和报送居住虚假信息的,公安部门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校内租户、商户和其他外来务工者,保卫处将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特此通知。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保卫处
二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