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校内私设经营摊点的通告
为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我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校
一、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纳入学校校园治安管理范围,由学校保卫处组织实施。
二、校园教学区域、生活区域内一律不准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三、校园内由学校拍租的经营场所的商户,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经营场地内从事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活动。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由保卫处会同工商部门给予取缔。
四、学生社团组织的以社会实践为主旨的设摊活动必须先申请,经学校团委或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共同审批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区域内开展活动。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五、学生个人在校内通过开展商业活动进行勤工助学的,必须事前取得学院、团委和学生工作部的书面同意,按保卫处规定时间和区域位置设摊。
六、社会单位的短期商业活动,经保卫处同意后,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情况下,针对学生的需求可适当有序的摆放。
七、禁止学生及社会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内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没收所有经营物品。对情节比较严重者,移送辖区派出所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